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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图读懂2017年《文物保护法》修订前后对比

2017-11-05 博物馆头条

博物馆头条讯: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。(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),其中涉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有六条修改:详情如下:

(一)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:“实施原址保护的,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,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;未经批准的,不得开工建设。”

(二)将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:“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、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,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;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,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。”

(三)将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:“文物商店不得销售、拍卖企业不得拍卖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文物。”

(四)将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:“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物购销、拍卖信息与信用管理系统。文物商店购买、销售文物,拍卖企业拍卖文物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,并于销售、拍卖文物后三十日内报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。”

(五)第七十一条增加一款,作为第二款:“文物商店、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、非法经营的文物,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,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;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,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。”

(六)将第七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:“(三)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,未经审核的”。

本决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,重新公布。

博物馆头条经过梳理,做了一个前后对比的表格,供大家阅读:(放大查看)

对比说明:新法以国家相关部门公布后为准,博物馆头条根据国务院新闻办网站http://www.scio.gov.cn/32344/32345/33969/34212/xgzc34218/Document/1469945/1469945.htm

所列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(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〉的决定》第四次修正)进行对比。


左下角阅读原文,查看2015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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